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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业务规则

  1、采取摇号方式产生的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进行执业,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执业;

  2、委托费用在不高于招投标所承诺的价格的基础上,由委托单位和执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若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则重新进行摇号产生;

  3、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进行执业的相关业务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名;

  4、执业的中介机构必须恪守执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执业,不得违规执业,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执业报告负责;

  5、中介机构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的考核评价和跟踪监督

  (一)建立中介机构执业档案,通过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工作成效、诚信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及走访行业协会等形式对入库中介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

  1、跟踪评价表有一次“差”评或两次“一般”评价的;

  2、反映有严重违规执业且查证属实的;

  3、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对外公布企业有关资料的;

  4、连续两年相关行业协会文件中有训诫或者强制培训的;

  5、拒绝摇号产生的委托业务达两次的;

  6、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7、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则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8、超过承诺价格收取委托费用的。

  因动态调整导致入围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按照中介机构招投标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替补。

  (三)市国资委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责令中介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

  (四)经审查核实,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委托单位应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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