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十二、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全状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没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记录违法行为。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没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拒不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监控食品安全状况,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十三、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处罚依据: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记录违法行为。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管理制度,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
处罚依据: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记录违法行为。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天,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7天,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首次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且销售数量在10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多次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或累计销售数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天,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累计销售数量在100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