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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总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酒类经营者不具备《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经营场地和条件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酒类经营者所用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基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和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按规定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且因未成年人饮酒造成其实施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理依据: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批发、零售、储运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商品,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权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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