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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或多次催办才补办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取得酒类批发擅自批发酒类的违法总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违法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总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或违法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或违法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总金额在100000元以上或违法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四、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批发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7000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据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以及酒类经营者未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未对进口酒类商品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据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批发商)向无证经营者转借、出卖酒类随附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每份处5000元的罚款。

  八、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据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建立购销台账并保留三年,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不予行政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建立购销台账并保留三年,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经营者未建立购销台账并保留三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总金额在5万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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