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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

  1、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基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3、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违反下列规定之二的:

  1、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基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3、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同时违反下列三项规定的:

  1、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基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3、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超过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1-7日,但能准确补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1-7日,且补报不准确;

  2、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但能准确补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规定报送时间8-14日,且补报不准确的;

  2、超过规定报送时间15日以上的;

  3、能及时报送,但报送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后,3日以上7日以下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过8日以上14日以下才向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超过15日才向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在100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7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倍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下,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2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4倍的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生猪产品600公斤以上,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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