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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个别项目或环节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少数项目或环节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多数项目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只进行了宰前或者宰后检验;

  2、少1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

  3、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出厂(场)时只加盖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或只附具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厂(场);

  4、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少2项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的;

  2、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同步检验装置不规范的;

  3、实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头、胴体与内脏未严格实行统一编号对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少3项及3项以上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2、既未进行宰检验也未进行宰后检验的;

  3、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的;

  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既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也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保存记录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资料不完整,但基本上可以追溯的;

  2、记录保存少于二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质量追溯制度,但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但部分可以追溯的;

  2、记录保存少于18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的,无法实行追溯的;

  2、且记录保存少于一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利害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十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发生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发生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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