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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处罚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交付使用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交付使用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交付使用9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期限16日以上30日以下未将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将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未将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三章 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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