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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处罚依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项 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2000元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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