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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受灾地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
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促进灾区抗灾自救,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一)组织律师深入到受灾地区,积极服务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认真研究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在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积极化解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减收或免收相关服务费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受灾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顾问团(组)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救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对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行上门服务,无偿援助。

  (二)各公证机构主动预估公证法律需求。结合灾区实际,及时为水毁田地、设施、设备,倒塌房屋、厂房等受灾场所、物品开展保全证据公证,对于灾损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证收费上实行减缓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灾区人民负担,为抗洪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优势,在建筑安全、毒化分析等领域,积极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因洪涝灾害导致的DNA鉴别、人身评残、财产评估等鉴定业务。对受灾群众和企业积极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减免鉴定费用。涉及洪涝灾害的责任认定、人员死因或评残等重大、疑难、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司法鉴定协会指导下做好鉴定工作。

  (四)积极化解和理顺群众不满情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针对这一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诉求和法律服务需求,打破常规,主动介入,了解和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状态,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为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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