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上述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治安管理处罚权的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43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45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正在规划设计中,尚未施工的,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示教育。
2、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