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上述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治安管理处罚权的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正在规划设计中,尚未施工的,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示教育。

  2、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