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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信教群众较少(不超过10人),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在宗教界和社会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3、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尚未成行,且涉及到较多数量的信教群众(30人以上),或者拒绝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劝阻,煽动和引发信教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在当地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中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发生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情况,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并回国的,或者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境外朝觐,有关国家提出抗议的,在国内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的,或者到境外朝觐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十、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许可,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正在规划设计中,尚未施工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2、已经设计完成,且已开始施工,未修建完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已建部分,没收违法所得。

  3、露天宗教造像已经修建完工的,限期拆除所建宗教造像,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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