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46条: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但范围有限,限于相应的场所内部,社会影响面小,宗教界未产生相应的反应和投诉,也没有影响到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虽范围有限,未发生相应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或在宗教界、附近群众产生一定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1)活动范围超出相应的场所,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或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附近群众产生较大影响(3次以上投诉);
(2)两次以上被发现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产生较恶劣的影响;
(4)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6)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九、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