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2次以上因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被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后,依然发生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七、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情形之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内部管理混乱,由宗教事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宗教活动场所依然拒绝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且发生1起以上的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的责任事故和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2次以上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不配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内部管理仍无改观,导致再次发生前述情况,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八、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