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裁量标准:
1、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但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局限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内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情形之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但没有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或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但没有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者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但没有散发,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的,且次数较少,或者影响范围较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经责令改正后,仍发生上述情况;或者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并散发,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