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或者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度依然严重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定要求的,管理严重混乱,且多次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情形之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或者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2次以上发生类似情况的,或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上述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情形之四: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