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活动场所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有关情形,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限办期限后经宗教事务部门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弄虚作假,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超过限办期限后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或者履行手续时继续弄虚作假,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拒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四十一条情形之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完全未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只建立了部分的管理制度,或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其基本不符合法定标准要求,且不接受指导意见,不落实制度有关精神,管理混乱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2个月内经宗教事务部门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建立了相应制度,但管理制度仍不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期间发生了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事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