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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首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3)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超过3天),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5)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渗透的情况的;

  (6)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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