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族宗字[2010]1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民宗局: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本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
40条第3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
44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