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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水毁住房重建补贴标准国家和省每户补助20000元;修缮住房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

  (二)国家和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建房标准和造价确定的房屋总价,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企业赞助、个人自筹和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四、扶持政策

  (一)城市、矿区、林区水毁倒塌住房重建项目执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优惠政策,并结合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调整年度计划,安置受灾居民。符合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和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重建户,可享受相应政策。

  (二)城市受灾居民符合“双困户”标准的,应当尽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政策,把灾后重建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

  (三)农村水毁住房原地重建户免收省政府有权决定的相关收费。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原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购房的农村受灾居民,可在户籍、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因时间紧、工程量大、受灾居民急待救助,救灾项目可由政府委托或邀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农民水毁住房重建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调查摸底,加快核查鉴定。按照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的原则,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灾区对水毁住房全面摸底,分清一般过水、损坏、倒塌三种情况,按照《吉林省水毁住房安全排查指导意见》(吉建明电〔2010〕14号)对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建档立卡,并张榜公布。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按时上报,防止漏报和虚报。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配合,核查鉴定倒塌和损坏的房屋,确认需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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