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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对灾区的投入。

  十一、开展保险查勘理赔及灾后重建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严禁出现惜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保障受灾企业和居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资金赔付,对暂时不能完成评估定损的客户,按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赔付。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对已经绝收的农田,要尽快查勘、定损、理赔;对受损且一时不能确定损失程度的,要及时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

  十二、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考虑到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按要求展期,展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十三、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务实措施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在保障有稳定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加大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于灾后重建的信贷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督促银行机构严格监督信贷资金使用,加强贷后管理。对地方法人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结合灾后重建信贷支持情况,适当增加信贷规模,放宽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支持开展银团贷款。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有效监督支持灾区重建贷款的用途,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十四、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灾后重建时期,鼓励金融机构对客户账户查询、挂失与补办、转账,包括对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查询、继承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减免收费,积极提供便捷的服务。金融机构对民政部门核实的遇难者财产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其亲属,为遇难者亲属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保险理赔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深入灾区,了解掌握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启救灾信贷绿色通道,及时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组织职工开展捐款捐物等活动,支持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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