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工作协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负责人竞聘上岗,原则上由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骨干担任。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县区应成立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负责人的选聘、人员调配、基本建设、产权变更等重大问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工作日志和考勤制度。
(四)核定人员编制。各县区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村庄和农户的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以及农村能源等,参照农技、农机、水产、畜牧等行业测算方法,制定辖区的编制测算方案,统一核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专兼结合、分工合作。各县区根据乡镇大小和各产业规模比重,有针对性设置岗位和配置农技推广人员,产业比重大,人员要重点配置,比重小的,可少配或不配。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四分之三,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每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编制数原则上为8-12人,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应具备办公用房、农技服务大厅、农民培训教室、检测与设备室等业务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20平方米。其中,农技服务大厅不小于40平方米,农民培训教室不小于90平方米,检测与设备室不小于60平方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应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情况建立必要的示范基地,面积不小于30亩,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同时,要配置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培训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所有财产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手续,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县区,可办理共同产权登记手续。
(六)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编制内人员应具备岗位相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今后录入人员应主要从农业院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聘。完善考评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和乡镇政府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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