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为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农机、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技术服务。主要是: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指导、支持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性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二)合理设置机构。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结合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管理体制的界限,将现行分散的各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志、统一服务窗口”的要求,采取“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的方法,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基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的建设,既要考虑到现有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要考虑到管理与工作的便利。对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县区,要积极探索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实现形式和管理方式。如果产业发展需要也可设立区域站,可在某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加挂区域站牌或因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也可加挂某行业的站牌,实行几块牌子、一套人马。
乡镇畜牧兽医站已按赣府发[2006]15号文件要求设立的,其派出性质不变,予以保留畜牧兽医站名,按照统一领导、分块运作的要求,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合署办公。国务院(国发[2006]30号)文件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的改革有明确的要求,因此乡镇农经站不纳入此次改革与建设范畴。
(三)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安排,有利于统一安排基层农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有利于在突发动、植物疫情时人员的统一调度,集中兵力防疫的原则,推行“‘三权归县’,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人员、经费和财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乡镇服务站编制内人员一年70%以上的工作日从事农技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