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问卷测评占80分(其中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测评占20分,直接服务对象测评占30分,人民群众测评占20分,企业测评占10分),市政风行风监督员测评占5分,政风行风热线考核占10分,效能建设暗访占5分(扣完为止)。
评议结果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满意等次;60分-85分(含60 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低于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公开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将中央、省属驻巢单位的评议结果向其省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评议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体系。对被评为前两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前三名的单位可免予参加下年度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三)第一类单位评议结果为后两名的参评单位主要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在当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类单位被评为后一名的由市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向其主管部门通报结果,并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七、评议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职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改进作风。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把评议工作与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注重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广泛深入宣传。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评议活动,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工作纪律。评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议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