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持疏堵结合,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商业银行和证监部门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