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这种逐级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条例》第
四十四条还具体规定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职责。包括: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掌握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等。
第四十五条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为了使负有监督责任的单位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条例》第
四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建立了责任制考核制度。为了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以发挥其防范事故的作用,
《条例》建立了考核制度。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重大隐患专项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明确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根据上述要求,
《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
二是围绕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了几项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了通报和公布制度。明确:“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十二条建立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登录制度。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信息,以备各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五十四条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是规定了推动几项具体工作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一种系统化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模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全国大力推行此项制度。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在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展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将此项制度法制化,保障制度的全面推进和有效实施,
《条例》规定:“本市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三条规范了安全生产评价服务。安全生产评价服务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规范与否、评价服务质量高低,与我市整体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着十分密切的影响。
《条例》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评价质量的角度出发,明确了评价机构的五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不得违反评价程序等。
第五十五条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整体布局。目前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较多,相当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处于人口密集区内,布局不尽合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为了解决现存的此类问题以及防止在城市中心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为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