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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的通知


  《条例》三十三条对金属冶炼作业场所的燃气安全、冶炼设备安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安全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三十四条针对我市建筑工地民工住宿房屋火灾事故多发的现状,提出:“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

  《条例》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加油站、加气站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明确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例》三十九条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条例》四十条针对城市高层楼宇增多,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规定了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高处悬挂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其次,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最后,作业所用的悬挂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条例》四十一条针对近来我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多发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安全措施。规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明确政府履行职责的具体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明确了一系列工作制度。鉴于保障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性,《条例》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的最高立法,将去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核心制度纳入《条例》

  第四十二条建立了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目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条例》四十二条将这种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定化,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对会议所研究、协调、解决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为了保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了逐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就是逐级监督制度,即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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