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两个主体责任。
《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理论很重要的核心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此项原则已在《
安全生产法》和原《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确立下来。而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除在《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明确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领导责任外,其他法律文件均没有规定。
《条例》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的最高立法,在总则中特别明确了各级、各部门领导“主政一方,保一方平安”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并且,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非仅是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直接管理责任。这是在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下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体现。
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格局。
《条例》第
三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调整,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条例》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要求。这里对四个层面提出要求。第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四、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而且一旦事故发生又是事故后果的受害者,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那些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要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社会舆论、新闻媒体要也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参与监督。该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市去年颁布实施的市政府规章《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其中,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市政府每年年初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中各层次的负责人、各有关部门、机构、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都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到每个职工遵章守纪,做到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三是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
《条例》第
四条规定了政府的领导责任。为保障政府履行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这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指的是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所需的经费。每年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与此同时,对于临时性的,或涉及公共安全,无法纳入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预算,但属于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经费,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
《条例》明确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 在《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管理体制下,明确规定了本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即,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