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工作得到了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2008年即开始启动
《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在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获得了市人大2010年立法审议项目立项批准,自2010年元月正式启动具体修订工作。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此后多次召开各种层次的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听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于一些难点问题,赴北京、重庆、贵州等地调研相关管理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送市政府审议。2010年5月6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特点
《条例》共六章77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纵观这个
《条例》,主要体现了三个立法特点:一是全面规范,体现形势发展要求。
《条例》是全面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此次修订,我们根据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改完善。例如,强化了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创设性地提出了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涵、完善了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了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等等;二是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条例》立足于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和普遍性问题,本着“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在解决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规范与解决。与其他省市的安全生产条例相比较,我市的
《条例》在安全生产技术性规定方面更加突出。原《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就用了较大篇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一般作业场所、机械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提出了技术性规定。此次修订
《条例》,保留了原有的三条规定,并根据我市的产业特点和事故形势,对金属冶炼作业、集中作业场所、危险施工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压力罐装燃料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安全规范;三是细而不重,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注重操作性、实效性的原则,
《条例》对《
安全生产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特点进行了细化。特别体现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中。与原《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比较,
《条例》在篇幅上增加了一倍,每一条制度规范的深度和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了。
四、《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