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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0〕6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充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我局编写了《条例》宣讲稿,从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力图为更好地理解贯彻《条例》提供参考和依据。现将《条例》宣讲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宣讲稿,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贯彻。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 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有力保障。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我市即颁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几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秩序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实践表明,《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地方,亟待进行全面修订。一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和加强。原《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各负有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管的体制,但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有效手段不足,实践中各级安监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有一定难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效能发挥不够充分;二是安全监管的基层队伍建设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原《规定》未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设置予以规定,实践中,因上位法依据不足,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较难落实,导致本市各乡镇、街道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的问题比较突出。乡镇、街道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压力大,管理力量与承担的安全管理任务不匹配,这一问题的解决亟待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现有制度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规定,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需要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标准要求,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四是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突出,需要加以规范。近年来,建筑施工、高处悬吊、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已经成为新的事故多发领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部分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亟待以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解决。五是需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以适应贯彻实施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需要。当前我市进入了大发展、大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确保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出台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规范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是十分迫切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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