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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0〕4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函[2010]4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本基准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的违法行为分类进行梳理,并依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四条理清有关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危害程度,划定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节和罚款裁量档次。

  第二条 本基准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梳理为十类共147项。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类违法行为16项,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类违法行为21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招聘人才类违法行为23项,劳务派遣类违法行为19项,劳动管理用工类违法行为11项,使用童工类违法行为4项,工资支付类违法行为9项,社会保险类违法行为12项,抗拒执法类违法行为6项。违法行为的梳理分类和有关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要件和情节认定等以附表(表一~表九)为准。

  第三条 实体法规定应采取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而没有规定实体性行政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本基准梳理归类到附表十,共26项。对该类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强制性行政指令,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一款(三)项,并根据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裁量应实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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