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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未造成或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已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的;

  (五)确因客观原因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存在重大障碍或存在重大争议有待仲裁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和有关事实的;

  (六)其他主观情节与本款以上几项相当,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裁定的档次降低一档减轻处罚: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以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以前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予处罚,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五)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主观情节与本款以上几项相当,可以减轻处罚的;

  罚款处罚减轻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下限数的20%。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裁定的档次从轻处罚: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整改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主观情节与本款以上几项相当,可以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的下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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