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具体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为法定裁量幅度的下限数,加上根据其事实情节档次酌定的累加数。
累加数额一般根据法定处罚裁量幅度上限与下限幅度差的一定比例确定:较轻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差的20%以下确定;一般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差的20%以上、70%以下确定;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差的70%以上、100%以下确定。
第十一条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数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三)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公共舆情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个数即违法事数、处罚种类的裁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处罚,但不同种类的处罚可以并用。
(二)在实施目的违法行为时,其手段或结果等又构成其他形式违法的,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实施处罚,但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同种类处罚可以并罚。
(三)存在被一个选择性法条所规定的数个违法行为的,按一事论处,根据事数情节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四)存在违反不同法条规定的数个违法行为,且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同一法条统一作出同样规定的,应分别裁量,实施并罚。
(五)法条对同一违法行为授予罚款行政处罚选择权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不罚款;对一般违法行为从轻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在中限以下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中限以上罚款;但以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作为处罚要件的违法行为除外。
(六)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为处罚要件的实体性违法行为,根据实体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裁量、从重处罚,对拒不改正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实行并罚。
(七)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根据各自情节分别对各行为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