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0〕5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函[2010]4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本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确保公正执法、合理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进行行为定性和情节认定、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时行使裁量权,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对外行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具体实施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