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3)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义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下的;(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2)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的;(4)两次以上(含两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两次以上(含两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两次以上(含两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7)两次以上(含两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8)两次以上(含两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
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