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以上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5%以上10%以下的;(2)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10%以上15%以下的;(2)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幅度在15%以上的;(3)涉案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一亿元以上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到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或者30日以上60日不备案,且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90日以上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90日以上未备案的;2次以上(含2次)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或者90日以内不备案,且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获利在5万元以内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获利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获利在20万元以上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4年以上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3)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