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骗取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防水层和混泥土楼面板结构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责令停止施工并在限期内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已停止施工但限期内未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既未停止施工又未在限期内修复的。
处罚基准: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行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1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2项行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