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七节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八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万元以上十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不足6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