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无证上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拟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审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无相关记录,或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不严密,或未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配备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未及时书面通知督促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发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
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流于形势,审核记录缺乏真实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审核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未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人和责任的;未对防止塔式起重机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书面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协调不力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到监理单位相应的报告后,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整改不力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接到监理报告,未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章 勘察设计类管理
第一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14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