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十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000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