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金管发〔2010〕20号)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公积金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载量权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载量权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正、公平和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理幅度划分如下: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
(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
(3)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4)其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