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检查是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为1-2年,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宜为6-10年。
特殊检测是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评估应当由桥梁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出据桥梁定期检测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桥梁的巡查人员应当明确桥梁巡查内容、巡查范围、巡查时间、巡查周期、巡查发现问题报告及追踪解决的程序等;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对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的问题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级 、不合格级;
Ⅱ-Ⅴ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五个等级:
A级--完好状态
B级--良好状态
C级--合格状态
D级--不合格状态
E级--危险状态
第十七条 对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定为合格,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估为A级、B级、C级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进行保养、小修。
对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估为D级,桥梁权属单位应当依据检测报告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出处理措施,需紧急抢修的应当提出时间要求,立即组织施工或列入次年桥梁加固计划。
对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因结构损坏被评定为不合格、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估为E级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处置措施予以封桥,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桥梁管理档案,做到一桥一档。
桥梁管理档案应包括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定期检测技术报告,巡检、测试资料、桥梁自振频率、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