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桥梁管理和养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养护
第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加固和改(扩)建工程。
第九条 桥梁养护应当做到:桥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第十条 城市桥梁养护类别为以下五类:
Ⅰ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 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对于Ⅱ类-Ⅳ类桥梁可根据桥梁建设时间、交通流量、设计荷载等情况提高养护级别,按Ⅰ 类桥梁进行养护。提高养护级别的桥梁,由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对技术状况完好或良好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合格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 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巡查和养护、维修。
(二)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
(三)用于抢修道路公用设施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可申请办理工程救险车登记手续,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警示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