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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沈政法备字2009年第023号),现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保障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日常巡视、养护维修、档案管理、定期检测、使用管理、事故处置等。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桥梁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规程,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是城市桥梁的监管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巡视、监管工作;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是市管桥梁权属单位,区城管局(建管局)为区管桥梁权属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桥梁权属单位应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科学、无遗漏的桥梁巡视、维修、养护、检测、加固、翻建、安全技术档案保管等完整的桥梁管理工作体系。
  第六条 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的桥梁检测、养护维修所需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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