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审批办发〔2009〕41号)
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前,须先经综合窗口进行软件系统记录,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专门负责审批事项登记事宜。其中,一楼综合窗口负责一楼审批部门的事项登记,二楼综合窗口负责二楼审批部门的事项登记。
第四条 综合窗口的职责:
(一)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并负责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录入到软件系统;
(二)对未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提供全程无偿代办,在审批时限内将批复意见反馈至申请人;
(三)提供有关政策咨询,辅导申请人填写各类表格,引导项目按政策法规操作;
(四)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申请人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综合窗口前台接待人员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选派熟悉审批工作业务的人员担任,具体业务接受各审批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即时办理事项的登记流程:
(一)对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卡”。申请人凭“登记卡”到综合窗口登记并完成信息录入。经综合窗口登记后,审批部门直接在审批软件系统内点击“办结”按钮,当场出具审批结论。
(二)因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当场办结的,审批部门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七条 承诺办理事项的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