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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运管[2010]18号)


各县(市)、区运管所(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推进道路运输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长沙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随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幅度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五)是否对当事人适用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条 行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尽量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法定权益显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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