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府规字〔2010〕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维护水域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河道水域内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各类船只(以下简称杂船)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河道水域内禁止停泊杂船,禁止各类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活动。
二、现有杂船在2010年9月15日前由船主自行处置,或交由辖区政府统一处置、拆解销毁;对提前完成处置的,给予鼓励。
三、逾期不自行处置,或不交由辖区政府统一处置、拆解销毁的杂船,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清除,并给予船主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阻碍执法的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