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0〕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维护水域秩序,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根据“三区三城”建设目标和《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水环境改善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的创建,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河道水域内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各类船只(以下简称杂船)进行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要求,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属地负责,集中清除,长效管理,全面优化城市水环境,全力提升苏州城市整体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除市区河道各类杂船;
(二)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市区河道不再出现杂船。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8月10日)。
主要是对市区河道的杂船进行排查,摸清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房、船舶吨位、结构、作业性质、船证等情况,逐条编号登记造册。
(二)宣传动员阶段(8月11日至9月15日)。
主要是在前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印发整治通告,开展舆论宣传,营造整治声势,引导船户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实施整治。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主要是联合执法,组合出拳,强势展开杂船整治行动。对于市区河道内的废弃船、沉船、空置船等无主杂船直接吊装上岸,统一拆解销毁;在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同时,对既不自行处置,又不交由政府统一处置的杂船,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除。
(四)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起)。
主要是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及时研究处置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作措施常态化,巩固整治成果。
四、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意义的宣传,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杂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