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给予合同唯一编号,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经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凡不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直接在网上变更。当事人对所设置的密码应妥善保管,以保证网上变更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凡涉及购房人、标的物坐落、面积、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要件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合同条款变更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经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变更合同或撤销合同的书面申请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密码,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撤销。买卖合同撤销的,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下列司法协助事项:
(一)法院强制撤销合同;
(二)司法预查封;
(三)其他限制措施。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标注相应状态。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后,房屋的预测面积发生变更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为准,不得调整和变更;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