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即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每单元(套)的部位、面积测绘成果、不得出售房屋等内容;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其它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指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备案登记、变更和撤销买卖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