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分基准:
下列情形中的卷说明:2001年以后的档案以10件为1卷计算,不足10件视为1卷。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3.涂改或伪造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6.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造成一定影响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6.有其他较重违法行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永久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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