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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分基准:

  下列情形中的卷说明:2001年以后的档案以10件为1卷计算,不足10件视为1卷。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3.涂改或伪造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的;

  6.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造成一定影响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的;

  6.有其他较重违法行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永久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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